• 李玉坤 律师
  • 执业年限:10年
    河北-石家庄-桥西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 活跃指数: 25
    1
    好评:
使用微信扫一扫×

close

电商描述产品关键词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知名企业商号算不算侵权?

电商描述产品关键词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知名企业商号算不算侵权?
李玉坤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摘要】近日,有客户咨询,自己注册商标被电商列为产品关键字,算侵权吗?如何救济。电商平台在商品标题描述进行宣传和引流的方式,甚至已成为专业SEO营销技术,比如某米手机、某果手机专业、某米授权、某为品质、某某同款、某某专用、高仿某某、甚至描述为非某为品牌、非某果品牌专用等等。殊不知在电商平台进行产品标题编辑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权、也可能涉嫌不当竞争。可以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效果不佳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制定相关方案,依法进行维权。

【法律规定】

《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司法案例】电商平台关键字中列入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商号等,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当竞争。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0972、40973号。

       一、关于被告黑光公司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该商标的使用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黑光公司在涉案移动电源宝贝标题中使用“小米”字样属于功能性描述,不是商标性使用,故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指控黑光公司在宝贝标题中使用“小米”字样,导致消费者在搜索“小米移动电源”时,黑光公司销售的移动电源出现在首页位置,使消费者注意观察到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地方立法】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也明确了一些不当竞争的“商业混淆”类型,具体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标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组织名称或姓名,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网站名称、网页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等;亦不得通过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与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作者: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李玉坤律师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2-09-19 18:33:11
716,402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字